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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 浏览次数:742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公共服务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进一步明确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策
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业主应当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明确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1、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未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2、车位租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车库使用人通过合同约定。人防车位租金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可参照执行。车位、车库租金管理,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3、临时停车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车的,可根据约定收取外来车辆临时汽车停放费,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进一步明确其他收费政策
1、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对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进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清运公司代为清运,清运处置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清运处置费不得与物业公共服务费等费用搭车收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清运处置费。
2、门禁卡收费。新建住宅小区或改造升级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卡),为购买或租用停车位(库)的业主每个车位(库)免费配置不少于1张(个)车辆门禁卡(蓝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制作成本收取适当的工本费。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对出入证(卡)的管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实行车辆出入卡(证)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主动办理车辆进出手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管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分别报物业属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经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
2、物业服务测评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每半年至少1次对物业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征询业主意见、进行业主满意度测评,通过业主测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收费行为。
3、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徐价服〔2014〕2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徐价服〔2014〕121号)、《关于规范我市市区住宅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收费管理的通知》(徐价服〔2016〕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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