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辖区内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在本局注册的企业实施年检和直接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组织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查处其他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依法组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五、依法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参与市场培育、市场布局规划,组织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六、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七、依法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八、组织管理商标工作,依法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九、组织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违章行为。 十、负责全系统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 十一、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