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财税方针、政策和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全区财政建设计划和财源建设规划;制定本区有关财政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组织全区财政工作。 2、编制区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区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组织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区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退税和税收返还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参与全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3、管理区级财政公共支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4、负责全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财政工作。 6、执行国有资产的管理政策、改革方案和管理办法;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全区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负责对全区国有资产和区、街集体资产的宏观管理。 7、管理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财务管理。 8、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9、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 10、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1、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12、承办区政府和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