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徐州市鼓楼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袁志金 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九龙湖鼓楼区机关6楼 联系电话:87636612 邮政编码:221007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7、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8、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10、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11、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3、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14、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15、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6、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7、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18、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19、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0、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22、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2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4、《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流行地区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血防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防治血吸虫病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条例。 25、《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农业、建设、环保、水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计划生育、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有关工作。 26、《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的超声技术及染色体检测设备与技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孕情检查以及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与使用等管理制度,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管理。 27、《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 28、《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等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9、《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第二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30、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1、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32、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33、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34、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35、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6、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37、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38、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39、《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40、《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和卫生用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41、《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42、《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43、《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加强孕妇孕产期保健服务和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接产时登记产妇的身份证编号,核查计划生育情况,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登记、核查情况。 44、《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单位内医疗废弃物处理的监督和具体管理工作。 徐州市鼓楼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序号 | 执法依据名称 | 颁布机关 | 生效、修订日期 | 配合实 施部门 | 配合其他部门实施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0.30 | 铁路、交通、商检部门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5.1 | 劳动、工会部门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10.1 |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9.1生效2004.12.1修改 |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部门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9.1 | | 计划生育部门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6.1 |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5.1 |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1987.12.3 | 劳动、工会部门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2001.6.20 | 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计划生育部门 | | 10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 | | | 1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0.1生效,2004.12.10修改 | | 计划生育部门 | 12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2.5.12 | 劳动部门、工会 | | 13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国务院 | 1990.1.1 | | | 14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7.4.1 | | | 徐州市鼓楼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 序号 | 执法依据名称 | 颁布机关 | 生效、修订日期 | 配合实 施部门 | 配合其他部门实施 | 15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6.12.30 | | | 16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6.16 | 环保部门 | | 17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4.9.1 | | | 18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5.12.1 | | 环保部门 | 19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2003.5.12 | | | 20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9.1 | | | 21 |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6.1 | 药监部门 | | 22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12 | 兽医部门 | | 23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
|